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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家能出卖消费者的个人资讯吗

2000-07-12 来源:生活时报 陈洁 我有话说

刘女士今年3月在医院生了个女儿,从她出医院回家到现在,刘女士家里已经收到几封推销信。这些推销信的内容大多是介绍奶粉、营养品或者儿童用品的。刘女士说,这些广告,把自己的产品说得天花乱坠,但我一样也没买过。我很奇怪,我生了个孩子,这些厂家是怎么知道的呢?我怀疑是医院把我和孩子的信息卖给了厂家。

在今天这个讲究个人隐私强调自我意识的时代,每个人的年龄、住址、电话、收入等个人信息都有要求保护的权利。但是,在日常生活中,作为消费者,有时候不得不把自己的信息告诉商家或服务者。比如到医院看病,必须要登记个人的身体健康情况;在银行开个信用卡,不仅要登记个人的职业、收入还要说明家庭成员的情况;到商城买电器,必须要登记家庭、住址、姓名、电话,甚至工休的时间,商城才能送货;参加厂家的售货服务登记也要登记;参加各种俱乐部要填表;发展迅速的网络销售更需要在网上做系列的个人识别登记。

当消费者把这些个人信息告诉给商家的时候,是否有权要求商家承诺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与隐私呢?商家掌握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后,商家有权利把这些资料进行倒卖吗?

北京大学法学院徐爱国博士认为:这个问题包括了三种法律关系,第一是消费者和商家(或服务者)的关系,通过这个关系,商家得到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,这种关系可以是一种买卖关系,也可以不是一种买卖关系,这要看具体的情况,才能确定其法律关系的性质。第二是商家(或服务者)与发布广告者之间的关系,通过这个关系,发布广告者从商家(或服务者)那里得到了消费者个人的信息。这种关系可能是有偿的,也可能是无偿的,这需要调查。第三是广告发布者连同商家(或服务者)与消费者的关系。我认为这是一种侵权行为所发生的法律关系。

广告发布者在消费者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,获得了消费者的个人资讯,然后通过邮寄、电子邮件等方式“强行”对消费者进行广告推销是一种侵权行为。商家(或服务者)把信息交给广告发布者并放任广告发布者的行为,至少算得上是同谋者。从性质上讲,广告发布者与掌握着消费者信息的商家(或服务者)对于消费者构成了共同的侵权行为。

但是这种侵权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何种权利?消费者的个人资讯是不是一种财产?如果是,这些信息财产的所有权人应该是谁?这大概是一个仍在争论的问题,特别是在计算机网络领域,这个问题比较突出。但是可以肯定的是,商家(或服务者)只有在与消费者发生具体交易的时候,他才有权使用这些信息,商家(或服务者)不能滥用这些信息,更不能向第三者(比如广告发布者)出卖这些信息。否则,要么是一种违约的行为,要么是一种侵权行为。

我倾向于将此种行为认定为侵权行为,也就是西方法律中所谓的侵犯隐私权的行为,即商家(或服务者)侵犯了消费者的隐私权。在我国法律中,对于隐私权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保护措施,在发生类似的情况时,一般用其他的方法予以保护,比如姓名权、肖像权,比如精神伤害的法律救济。随着国人的自我意识的增强,可以预见这些问题会越来越突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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